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