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