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河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河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河湖发生突发事件时,河湖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