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

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