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