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