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提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管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河湖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标图立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