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及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提供便利。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