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机具品目及补贴额。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