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