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

(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

(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

(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

(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