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