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本市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要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