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国家机关在下列活动中,应当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三)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四)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五)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六)其他应当提供翻译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