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