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一)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