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开展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支持对藏语言文字的基础理论、规范标准、发展规律、使用现状、信息化处理、推广应用等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和著作。并按规定奖励、推广相关科研成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