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同时,根据需要开设藏语言文字课程。民族学校应当重视藏语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加强藏语言文字的教学与研究,规范藏语言文字的使用,提高师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