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