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车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合理分配道路资源,为电动车有序通行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