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放或者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确保驾驶人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投放或者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车辆;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