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