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