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