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