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全省性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四)民族乡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八)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