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