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