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设施,优化提升旅游服务,打造红色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引导、推动承载沂蒙精神的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优化整合,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沂蒙精神特色的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