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沂蒙精神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等现场教学点开展沂蒙精神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