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制定和实施相关激励措施,促进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提升其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职业学校结合乡村旅游开设特色专业和课程,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