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本市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情况等,对本市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应当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