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旁听会议或者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