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邢台跨越赶超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作出更多邢台贡献。

本市立法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