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乡镇、村等各级河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泉域的日常监管巡查,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对涉及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