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朱野、朱南、东石岭灌区进行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