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拟订历史名泉泉水涌流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度实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气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及时采取调(补)水、人工增雨(雪)、控采限用、补源涵养等相应措施,保障历史名泉持续涌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