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