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