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数字化信息系统,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定期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行业统计;

(三)其他指导和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