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