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钟鼓楼、万宁桥、景山、故宫、太庙、社稷坛、端门、天安门、外金水桥、天安门广场及建筑群、正阳门、天坛、先农坛、中轴线南段道路遗存、永定门共同构成的建筑与遗址组合体;
(二)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
(三)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线;
(四)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五)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
(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