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