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