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各方力量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