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合理设置厕位。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未成年女学生在生理期内参加不适宜的各种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