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自然类景区主管部门,文化、文物等文化类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和加强旅游安全行业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