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