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关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加强项目决策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