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