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写明鉴定意见并签名。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