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写明鉴定意见并签名。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