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