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条有效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四)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