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四)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