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